法律对于贪官的赃款,有清晰的描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按照字面的含义,贪官所得的赃款除了其已经挥霍的意外,其他的都是要没收的。然而,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以合法手段实施外延或者转移,却没有具体规定。比如说,贪官在败露前,已经“离婚”了,其家庭财产经过双方“协议”,全部或者大多转移到了配偶一方的名下。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已经离婚的夫妻不再为对方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些赃款不是就难以追回的了?那么,如果有的贪官干脆就打着“坐牢三、五年,享受后半生”的想法,采用这种方法,豁出来坐牢,出来以后,再来“复婚”或者同居,他就有机会继续的享受这些赃款,这岂不是司法漏洞?
所以,法律有必要澄清这些问题:其一,夫妻一方犯罪,应该查清另一方是否参与了受贿犯罪。如有,那么就该并案处理;其二,另一方有无利用前夫或者前妻的职权或者地位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商业利益?如有,则应以相关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夫妻离婚前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款,必须厘清:贪墨款并非“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应予全部没收的赃款!这种钱,不管是在其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不管是现时在谁的名下,都是要予以没收的!无论是贪官还是其配偶,如果藏匿不报或者拒不配合追赃,均应以相关法律制裁。至少也该以涉嫌窝赃犯罪论处。这一条,应该不仅针对贪官的配偶,还针对贪官的“二奶”或者情人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