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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裸官”离婚 赃款不能蒸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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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离婚 赃款不能蒸发哦~·~

“裸官”离婚,赃款不能蒸发




12月3日《都市快报》:12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原行长蒋达强因涉嫌受贿453万元,被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蒋达强在被捕前十天和老婆办理了离婚手续。据纪检部门的人士透露,如今许多贪官在被捕前,一得知风声,就和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做个彻底的“裸官”,以求保全家人。




最新的汉语词汇里,冒出来“裸官”这样一个名词,专指那些配偶子女都在国(境)外,而自己孤身“留守”在国内的官员。“裸官”之所以要“裸”,当然是一时走不开或者还不舍得走开,又怕东窗事发最终走不了了,所以就把家属和财产一股脑儿的转移出去,一旦风声不对,自己马上就外逃。因而,一时间,“裸官”成为了网民们热议的话题。然而,并非全部的贪官都能够有外逃的准备或者机会,还有的想“裸”还没来得及裸呢,或者配偶子女即使早已转移出去,也难逃追查……怎么办?这些贪官又想出来办法,干脆在身陷法网之前,迅速完成与老婆的“切割”蜕变为另一种“裸官”,把贪墨得来的财产以离婚的名义“合法”的转移到对方名下,即使自己身陷铁窗,也换来“全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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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贪官的赃款,有清晰的描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按照字面的含义,贪官所得的赃款除了其已经挥霍的意外,其他的都是要没收的。然而,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以合法手段实施外延或者转移,却没有具体规定。比如说,贪官在败露前,已经“离婚”了,其家庭财产经过双方“协议”,全部或者大多转移到了配偶一方的名下。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已经离婚的夫妻不再为对方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这些赃款不是就难以追回的了?那么,如果有的贪官干脆就打着“坐牢三、五年,享受后半生”的想法,采用这种方法,豁出来坐牢,出来以后,再来“复婚”或者同居,他就有机会继续的享受这些赃款,这岂不是司法漏洞?



所以,法律有必要澄清这些问题:其一,夫妻一方犯罪,应该查清另一方是否参与了受贿犯罪。如有,那么就该并案处理;其二,另一方有无利用前夫或者前妻的职权或者地位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商业利益?如有,则应以相关法律制裁;更重要的,是“夫妻离婚前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款,必须厘清:贪墨款并非“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应予全部没收的赃款!这种钱,不管是在其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不管是现时在谁的名下,都是要予以没收的!无论是贪官还是其配偶,如果藏匿不报或者拒不配合追赃,均应以相关法律制裁。至少也该以涉嫌窝赃犯罪论处。这一条,应该不仅针对贪官的配偶,还针对贪官的“二奶”或者情人们。



司法,最需要的就是公平。如果让贪官们耍耍花招就轻松的转移了赃款,那是对法律的亵渎。我国目前的刑法,对于并处“没收财产”处分,专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然而,随着腐败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出现了以“离婚”为手段转移财产的事实,那么,我们就该考虑调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方法。如果证实腐败分子在此前转移财产了,那么,不管这些财产目前在谁名下,都该没收,如果腐败分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财产产权并不明晰、其个人财产的数额很难确定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的运用。因为罚金刑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或者支付能力采用分期缴纳、随地追缴等相应措施来加以适用,更有利于从主观上抑制腐败分子贪财图利的动机,从客观上剥夺其可能再犯罪的手段,从而让那些试图“金蝉脱壳”的贪官们竹篮打水一场空。


呵呵,以为离婚了那些贪污的钱就不用拿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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