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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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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马路本来是公共空间,可是物业划上停车的框框就开始收钱;本来新房子打算第二年才住人,可是不把当年的水、电、供暖费交了,就不给你钥匙……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工商局获悉,这类物业公司说得理直气壮的“规定”实际上都是霸王条款,而针对这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的整治行动将从现在开始。 买了新房子本以为可以好好享受,然而物业常常惹人生气,什么物业费、供暖费、停车费,钱交了不老少,出现了问题却没人管。事实上,很多问题在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就已经形成了,一些由物业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就是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日,鞍山市工商局合同处公布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种“霸王条款”,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后就部分“霸王条款”进行分类解读。
工商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的第一条就是“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也就是说,买了房子当年不论你住不住,你得把水、电、煤气和供暖费用都交了。
鞍山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指出,只要业主交了买房钱,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扣留钥匙。其他的水、电、煤气和供暖等应该是根据使用后的情况交付相关费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能用门钥匙“要挟”业主交钱。
时下,很多小区物业把停车位当成了赚钱的营生,于是,现在很多居民小区里的马路上都能见到黄色、白色的框框,想在这些框框里停车,必须交钱。有些物业公司还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有权出租、出售”;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工商局合同处相关人士指出,开发商出售专门的车库是正常的,但小区内的马路、通道属于公共空间,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出售。如果需要设置停车位,必须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且停车位怎么划、收多少钱都得由业主们决定,收上来的钱也应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来支配。
除了停车位,还有类似出售公共空间的“霸王条款”,如“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物业是干嘛的,就是管理小区的,可是现在一些物业公司物业费收了,偏偏不管事儿,等业主找来理论,他们却拿出当初签订的合同说,“你看,合同上已经写了这些我们不管”。经过整理,下面这些条款就是常见的物业公司“免责”条款,也都属于“霸王条款”——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言外之意:你停车我收钱,你丢车我不管)
“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言外之意:只管收钱,不管看门)
“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言外之意:器械是我安的,受伤是你自己弄的)
“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言外之意:没人用的房子我不管)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言外之意:你说啥没用,我说的才好使)
“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言外之意:这些活我已经交给别人干了,出了事儿你别找我)
“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言外之意:你犯错我得多收钱,我犯错当然要少给你钱)
应该物业公司负责的他们不管,然而很多不应该物业管理的他们却总是插手,下面这些“霸王条款”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
“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据介绍,从4月至8月,鞍山市工商局将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上面提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整顿要求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如果广大市民在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发现有上面提到的“霸王条款”可以打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0422B021
来源: 千山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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