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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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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漏水淹婚房 消费者获赔6500元
地暖漏水导致婚房被淹,喜庆尚余却迎来新烦。后在崂山消保委调解下,消费者最终获赔6500元。
消费者黄先生于2008年3月委托青岛某某暖通公司铺装新居地暖,三月底施工完毕,后由另一家地板公司铺设了复合地板。当年10月份,黄先生携新婚爱人入住该房;11月初开始,黄先生发现地板局部起鼓且面积逐渐扩大、加重,怀疑是供热地暖出现问题,后与地板铺装商、地暖施工方联合测试、查找,发现是卫生间地暖管道破裂漏水,导致家中部分地板遭水长时间浸泡,损失较大。就赔偿问题与暖通公司、地板安装公司长时间协商未果,遂投诉至崂山区消保委。
针对消费者诉求,崂山消保委在调查过程中,该暖通公司解释是:责任不在他们公司,系人为因素所导致。理由是地暖安装用料均是合格产品,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施工,施工前后又分别进行了压力测试,没有任何问题;而地板铺装公司则认为他们更没有责任。理由是地板损坏系漏水浸泡所至,而他们铺设的是复合地板,安装时无需使用钉枪,况且水泥地面上亦没有钉眼痕迹,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依据《山东省消保条例》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期为五年”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地暖管件在保修期内发生破损,并导致家中地板部分损坏,地暖施工方某暖通公司是第一责任人,依法应承担修理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系其他人为因素所导致,该暖通公司应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消保委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某暖公司免费修缮破损管件,产品“三包”期限从修缮完毕之日起重新算起,同时赔偿消费者黄先生经济损失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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