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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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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室内装修保修两年 产权变更仍应保修
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8月2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规程是北京市关于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首部地方标准。
据了解,该规程适用新房建筑,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其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商品住宅质量保修的责任人,明确了买卖双方约定质量保修事项的内容和依据
。市民如果对规程有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26日前,通过E-mail或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北京市质监局。
【关键词】保修责任人
产权变更时
建设方仍应保修
规程规定,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建设单位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位不属保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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