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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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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举报法》
网络上也有人指出,物质奖励的节节攀升固然对举报者是一种鼓励,但是根本还在于对举报人切实有力的保护。
“对于举报人来说,能让他们举报有门,后顾无忧,比任何奖励都迫切而且重要。如果安全没有保障,生命受到威胁,给100万、1000万,也没人敢要。”一篇署名“万全”的评论文章写道。
网友的跟帖则更为尖锐、简洁:“很简单的问题,你要钱还是要命。”如果总是在被打击报复之后,才得到奖励和补偿,最多算是“迟来的爱”。
新修订的《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改进。其第51条规定: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不过,专家指出,这些仍然不够。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责和义务,这便容易出现举报人申请保护的时候,三个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
而在程序上,对于一个作出举报行为而又面临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来说,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保护的方式有哪些,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如何,这种种情况也同样不明确。
需要考虑的细节还有很多。举报人身份暴露后怎么办?美国被称为“马歇尔项目”的证人保护制度,甚至考虑到为证人设计一个新的身份,便于证人在其他地方重新开始生活。对于这个证人保护计划,一位美国法官曾评价说:“没有它,很多证人在审判结束后就会永远消失。”
总而言之,专家们认为,需要一部系统性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统筹全局,构筑一张结实的保护网。只有如此,才能够改变“举报者没有好下场”的心态,物质奖励才能真正发挥效用,社会之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不少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举报法》。公众期待这部法律尽快出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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