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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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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岂能任性而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征收的一笔费用。就是说,谁超生,谁来交。要交多少,是按照超生胎次、收入等情况来定。但是,在河南邓州市刘集镇,却有村干部反映,每年社会抚养费交多少,是镇里摊派下来的任务,收不上来这么多,就要由村干部垫付。
法律是调节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规则,处罚是对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理措施,强制征收是对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手段。但是,现实中,却总有一些处罚让人搞不懂,总有一些征收让人看不明白。
河南邓州市刘集镇向下摊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就是这样。正如新闻中所说的那样:“社会抚养费应该是向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征收的一笔费用,社会抚养费是政府对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征收的一笔费用。就是说,谁超生,谁来交。要交多少,是按照超生胎次、收入等情况来定。”说得更直白一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该是按照违法生育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征收。是有不符合政策生育的行为就征收,没有这种行为就不能征收。对每个不符合政策的生育行为人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也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而不能凭嘴巴一张就任性而为。河南邓州市刘集镇摊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行为显然有些任性,他们不是从实际出发,不按规定征收,而是把社会抚养费当成一笔固定收入,硬性往下摊派。完不成任务的,“就要由村干部垫付。”这哪里是征收社会抚养费,这纯粹就是以法创收。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规定都是为了让社会更有序,任何处罚都是为了让不守秩序者付出代价,如果一部法律变成了某个行业、某个群众创收的依据,那个法律就会成为一张废纸,如果一种处罚变成了创收的手段,那个处罚就失去了规范社会行为的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一种处罚。在国家没有废止这项规定前,应该是严格按照规定征收。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但就是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河南邓州市刘集镇却偏要让它变味,偏要把它当成了一种创收载体,硬性下达征收任务,这除了让公众闻到一股铜臭味,让国家法律蒙羞、让政府的公信力爱损、让生育秩序变得混乱以外,还能有什么作用
其实,把法律变成创收载体,把处罚当成创收手段的并非河南邓州市刘集镇一处,而是很多地方都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坊间流传“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创收”的顺口溜。有些法律就是在这种创收为主的执法中失去了调节社会秩序的意义。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一些官员的心目中多么的不受待见。也印证了依法汉国之要,是要先依法治官的观点是多么的正确。只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了所有官员自觉的理念,自觉的行为,这种拿法律当创收载体,把处罚作创收手段的行为才可能绝迹!法律才能成为人人遵守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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