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UID
- 5674
- 帖子
- 92
- 精华
- 10
- 威望
- 250
- 金钱
- 1564
- 在线时间
- 2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0-1-15
|
4#
发表于 2010-3-26 09:06
| 只看该作者
据了解,当庭播放的录像经过剪辑,清晰地再现了烟花燃起至大楼被火吞噬的过程。从画面分析,3台摄像机机位分别位于国贸中心高层、东三环京广桥上中心隔离带和央视新址院内,远、中、近景齐全,足见当初有关人员留存焰火录像的用心良苦。只是这段录像如今变为控方呈堂证物,是大火发生、发展全过程的有力见证。尤其是央视新址服务楼前的机位,摄像师在发现楼顶冒烟后并未停机,跟踪拍摄下配楼大火焚身的触目惊心一幕。
据称,录像是在法庭内的大屏幕电视上播放,音响震耳,感受震撼。一开始播放焰火画面时,留着一大把山羊胡的徐威歪着脑袋,靠在椅背上观看。当画面切换为楼顶冒烟、警笛声响起时,徐坐正了身子,微微皱起了眉头。被告席上的其他被告人大都看得很认真,也有人埋下了头,似乎不堪回首。 控方释疑“抓捕扩大化” 央视大火案自侦办以来,始终存在抓捕人员众多,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扩大化的质疑。在两天来的庭审辩论中,控方首次阐明了2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完整法律逻辑。 公诉人表示,央视新址为重点建设单位,属于重点消防单位,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明火的标识也明显地悬挂于工地现场,相关被告人应当明知,对此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各被告人可以预见或应该预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导致火灾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控方认为,刘发国、沙鹏等被告人出于利益,违规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央视新址办等单位相关责任人没有阻止烟花燃放,并提供协助,均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央视大火的社会危害,公诉人指出,除了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大火还导致央视新址延迟交付、巨额的维修费用,以及周边居民的恐慌。公诉人指出,中央电视台是我国惟一的国家级电视台,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了国家形象,央视新址大火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举世震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