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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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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误将行人当劫匪撞死获缓刑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永杰驾驶小汽车到广州白云区白云大道广从路某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加油站员工唐某某(精神病人)正追赶一名手拿挎包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管某某(加油站经理),以为发生了抢劫,遂驾车拦截被害人;当被害人逃跑时,蔡永杰驾车加速追赶,致被害人被其车辆碰撞压于车底后拖行数米,所驾车辆经采取制动措施并撞到路边树木后停止,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随后,蔡永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蔡永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欲逃离时,其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5.9km/h,远远快于普通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人员,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被害人被撞倒以后,蔡永杰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拖行,有放任被害人受伤的故意。
法院认为,蔡永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蔡永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本案因蔡永杰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蔡永杰犯罪行为给管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庭计算被告人应向原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6200.5元。
由于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在法院审理期间,蔡永杰家属自愿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愿意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或者补偿给管某某家属,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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