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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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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金所起诉新浪等商号侵权案跟踪
2房金所起诉新浪等商号侵权案跟踪
易居(中国)、新居金融提出管辖异议阻击诉讼
上月4日,互联网金融行业新出的一起商号维权案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url=http://www.fangjinsuo.com/]房金所[/url]将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一并告上了法庭。但是,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两家被告近日向法庭提出了管辖异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类招数是被告方惯用的方法,以拖延案件开庭的时间和阻击诉讼。
据房金所一方介绍:“新居金融和易居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异议的理由是,两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浦东新区与执照登记地并不一致,希望以办公用房租赁合同说明此点,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闸北区法院管辖。”对此,新浪目前则没有任何回应。
记者了解到,原定于4月7日的证据交换将因此而取消,合议庭会审查两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和证据。
“管辖异议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这个异议很可能要进行两轮。”房金所代理律师张巍表示:“管辖异议只涉及程序问题,对案件实体审理没有影响”
张巍律师表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两被告新居和易居的“法定”住所地,不应超出两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即不应超出浦东法院管辖区域。同时本案亦是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除被告住所地以外,“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有管辖权。本案浦东新区法院不但是两被告新居、易居的“登记住所地”,同时也是被侵权人之一原告上海房金所的住所地,两被告即使真的证明了其住所地已经不在浦东新区,仍然不应该动摇浦东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去年7月开始,市场上出现了两个房金所。一个是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称“房金所”);另一个是新浪等三被告推出的同样名为“房金所”的网站,主业同为[url=http://www.fangjinsuo.com/]房地产金融服务[/url]。
因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房金所将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金融一并告上法庭,原告要求新浪等立即停止使用“房金所”三个字作为被告简称等侵权行为,同时公开澄清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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