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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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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着力点
根据经济形势的可能变化,进一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将结构性减税的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08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达40%以上。要使结构性减税真正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应把当前减税的重点锁定在增值税上。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企业购入设备所付出的款项可以冲抵增值税的计税基数,从而免征增值税。但应当看到,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按调低了的征收率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项政策的实际效用究竟有多大,最终取决于企业对这项政策安排的反应。只有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设备投资的条件下,才能据此去抵扣其应缴的增值税税款,这项政策才能起到为企业减负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必须加快落实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设备投资的配套政策。应继续抓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贯彻落实,抓紧出台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配套实施细则,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个人所得税向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向迈进。在我国税收收入格局中,个人所得税所占份额不大,2008年仅为6.4%。然而,相对于其他税种,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敏感程度很高。因而从长期看,有必要在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上有所回应。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所交的税与收入状况不相称。鉴于当前以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小步微调并不能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更鉴于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已经确定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将减税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必须在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方面动“大手术”,采取实质性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以此为契机,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围绕“增”、“减”两字做文章,把扩大政府支出的主要着眼点放在刺激最终消费需求上。最终消费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力量。在扩大公共投资的同时,应将扩大政府支出的主要着眼点放在刺激最终消费需求上。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消费需求不足的深层原因在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故而,在扩大政府支出方面要着眼于“增”:即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如增加财政补贴规模等,直接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全力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消费需求不足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等不完善。故而,在扩大政府支出方面应着眼于“减”:即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减轻或解除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比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此为基础,稳定和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即期消费,拉动消费需求。又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重点加大“三农”、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同时,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
强化增收节支,加强税收征管,全力压缩不必要的支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计财政成本。相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合理组织好每一笔收入,合理安排好每一项支出,力争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当前,尤其要强调增收节支的重要性。增收要建立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这些年,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税收实征率仍有提高的空间。应在落实好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增加财政收入。节支要将压缩的重点盯在不必要的支出项目上。应在落实好各项旨在拉动内需的扩大政府支出举措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出国考察、接待、更新公务用车等不必要的开支,以缓解财政收支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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