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建材 卖场 图库 装修效果图 课堂 设计
科学安全装修,我们都在喜欢评审
返回列表    
    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分别获刑
tT
打印


云南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分别获刑

8月6日,被告人李东明(前右)、苏绍录(前左)在嵩明县法院受审。

  新华网8月14日报道 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巳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返回列表    

科学安全装修第一站!!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诚聘英才| E信通服务|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Powered by 装修设计网 杭州装饰网 家装网 7.0.0 © 2010 版权所有:装饰社区
装修图库 设计作品 建材市场 室内设计师 装修施工 装饰装修 装修招标
一家亲 博坛科技支持 装修日记 装修效果图 浙ICP备08100247号

装潢设计网装饰论坛特别提醒

关闭

系统检测出您还未登陆。登陆后内容更精彩不要错过哦。

用户名:

密 码:

下次自动登陆

找回密码

还不是装饰论坛 用户,赶紧注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