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0
- 帖子
- 307
- 精华
- 2
- 威望
- 54
- 金钱
- 2555
- 在线时间
- 98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9-3-24
|
1#
发表于 2009-4-15 21:28
| 只看该作者
给物业公司“挑刺”:物业合同有这些内容 投诉他!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贺小雁)家里的车停在小区的收费停车场,车丢了物业公司却不管;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动不动就停水、停电相威胁;小区里的道路或停车场被物业公司卖了,业主自己的车没地方停……买房子的烦恼一箩筐,买了房子跟物业公司的争执更是“持久战”,消费者为此不胜其烦……
以上让消费者上火的条款有一个专有名词,那就是“霸王条款”。今后,消费者有望不再因为“霸王条款”而头疼。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决定从今年4月到8月,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发现物业企业的合同中有“霸王条款”的,可以向省工商局进行举报。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或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 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 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 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
6、 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 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 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 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 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 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每日支付千分之三滞纳金;
13、 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 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