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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广告的去留应该由消费者决定吗?

已有 154 次阅读  2017-12-05 16:48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业务迅猛增长,去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就达140亿件,收发数量大、目标受众广、广告到达率高、消费潜力强等优势,自然很容易成为商家看好的广告发布媒介,快递广告可以说是新兴物流时代的必然趋势。

问题在于,快递商品及其包装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在快递包装做内置广告,也就相当于在消费者的“地盘”上做主。商家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而为,而必须顾及消费者的意愿、利益和感受,并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不能触碰道德与法规的底线。

中国现行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快递包裹上不可以发布商业广告;广告法中对快递包装能否张贴商业广告没有明确规定,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无疑很有必要,也很迫切,规范快递广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只顾及商家的利益,而忽略了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有必要考虑在网购签单环节增设消费者意愿选项,对于明确勾选不愿意接受快递广告的消费者,商家不得在包装内外植入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充分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否则应视为侵权并明确侵权责任;其次,商家打快递广告赚钱,显然不能与包裹主人无关,因而要明确快递广告的利益分享原则和补偿方法。

从商家自身角度来看,投放快递广告不应该粗放而宜精细,细分广告类别、消费对象,既避免让受众产生不适感,显示应有的商业道德,更可以提高广告效果。倘若能够借鉴国外经验,多形式、多渠道回馈包裹主人,这种情感营销既有效挖掘、利用了广告资源,又可以实现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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