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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拆迁补偿三大原则

已有 18 次阅读  2024-09-15 04:16

  原标题:拆迁补偿三大原则


  拆迁补偿三大原则

  近年来,为发展国民经济,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城市、农村开始拆迁,包括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待,许多人因为对项目的了解知之甚少,从而无法准确拿捏项目的好坏,促使拆迁改造项目的进行中发生众多的矛盾和纠纷。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讲解搬迁补偿的三大原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3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

  被拆迁人自身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二、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三、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史律师提醒大家!

  一定要遵守上述原则,才能有效维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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