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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征收、拆迁、腾退分别是什么意思?

已有 29 次阅读  2024-09-20 23:15

  房屋被拆除并给予补偿即俗话说的“拆迁”一直存在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因其关乎民众的切身重大利益,因此拆迁引发的矛盾也是社会一直存在的一类主要矛盾。现实中的拆迁模式主要有征收、拆迁、腾退模式,同样是拆除房屋给予补偿,但这三种模式各有各的特点、流程及法律依据。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纠纷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40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一、拆迁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1、拆迁主体限制少,取得资格易。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对此处的单位并没有限制及要求,现实中多数为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拆迁。

  2. 拆迁人权利大,保护多。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者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 被拆迁人参与并提意见和建议的可能性小,民主性差。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1. 主体根本变更,限制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该变更是征收条例最根本性的变更,即条例生效后的所有的征收工作均只能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开展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所有征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明确可征收的情形,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纯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征收行为。根据征收条例的列举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 赋予被征收人更多参与、异议、救济的权利,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开端。征收条例中关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均规定应充分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针对多数有反对意见的应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鉴定、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及诉讼,通过种种诸如此类的规定,一方面是针对过去拆迁中存在问题的纠正和约束,另一方面是赋予被征收人更多权利,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的做出、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等开端环节即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不仅是民主决策的体现,更是将征收矛盾化解在开端的重要方式,最关键的是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腾退模式的存在原因及特点

  腾退这个概念算是北京特色,除了北京以外,其他各地很少有使用腾退进行拆迁的,腾退最早起源于关于绿化隔离带腾退的办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了与拆迁、征收并行在北京普遍适用的一种拆迁模式。而腾退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称得上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腾退一般针对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实施具体来说就是村委会通过开会确定腾退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腾退的范围、被腾退人、被腾退房屋、被安置人等认定标准,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的补偿标准等,然后根据腾退办法与被腾退人签署腾退补偿协议,进行腾退、拆除与补偿。

  综上,拆除房屋属于关系公民切身重大合法权益的问题,无论是拆迁、征收还是腾退模式,均应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拆迁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应及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社会和政府的监管等方式解决各类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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