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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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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新铺木地板 却“铺”出一条艰辛维权路
最近,海宁的沈先生历经数月的努力,终于让木地板供应商承担了应有的责任,给自己讨回了说法。
去年3月,沈先生为装修新居,向海宁某建材装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订购了80余平方米的一等品实木地板,金额23270元,约定12月铺设。不料,等来的不是在新居过新年,而是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
地板铺设起端倪
2008年12月20日,该商行派木工来到沈先生家中铺设地板。在铺设过程中,沈先生发现铺设后地板的一些拼接处离缝过大,而且许多地板表面的裂纹、折印明显,死节、活节过多。沈先生认为一等品的地板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于是向商行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该批地板不是一等品的话,那么商行应该提供一等品的地板后重新给予铺设。
对此,商行联系了杭州的生产厂家,厂家派代表上门进行了实地查看。但查看后,厂家代表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对于有问题的地板可以更换。但沈先生认为大量地板已经铺设,而且需要更换的地板也很多。如果确实达不到一等品的标准,又不同意重新铺设,那么商行必须给予大幅降价处理,不能按一等品的价格销售。厂家代表则声明销售的地板是符合一等品标准的,因此对于沈先生提出的两种解决方案,都不能接受。无奈之下,沈先生向海宁市消协投诉,请求帮助。
二次调解未果
海宁市消协受理了沈先生的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并与商行及厂家代表前往消费者家中进行观察,发现消费者的投诉基本属实,确有大量地板存在消费者所陈述的质量问题,但消协无权对地板等级进行判定,建议还是先协商再鉴定。
在海宁市消协组织的二次调解中,厂家代表对消费者家中的地板仍坚称不存在虚标等级的问题,但考虑到消费者已铺设的地板中需要更换的地板较多,因此同意作适当的价格让步,幅度在每平方几十元之内,同时表示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面对厂家代表的态度,沈先生也不得不选择鉴定这个途径来下个结论。海宁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对有争议的地板进行实地鉴定,并与当事双方签订了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鉴定结果显真相
2月11日,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消费者家中对存在质量争议的地板进行等级鉴定,并于2009年2月底出具鉴定报告,认为该铺设地板存在铺装离缝过大,不符合GB/T20238-2006要求的铺装质量,同时也判定该批地板未能达到GB/T15036-2001《实木地板》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生产厂家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宁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0条、51条规定,提出调解方案:由海宁市的建材商行收回已销售及铺设的地板,退还消费者货款23270元,同时承担鉴定费用2500元;由杭州的生产厂家对消费者作一次性赔偿232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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